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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能否“国有民办”

1998-12-09 来源:光明日报 曹书杰 我有话说

我国的高等教育在改革中得以不断发展,高等教育的管理体制通过共建、调整、合作、合并等形式,初步改变了政府大包大揽、统得过死、条块分割的状况,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得到一定的扩大,开始呈现出一定的活力。但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在高等教育的办学体制上,还远远没有摆脱国家包揽、计划统筹的单一模式。这种模式与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严重不相适应,应从根本上加以改变。

高等教育的办学体制如何改革?十五大关于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和对国有企业“抓大放小”的改组战略为改革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思路,高等教育法的颁行为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了改革的具体要求。计划提出:要加快高等教育的改革步伐,“深化办学体制改革,调动各方面发展教育事业的积极性,今后五年,基本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办学体制”。认真贯彻十五大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冲破传统观念的束缚,高等教育办学体制改革可以有所突破,这就是,对部分高校实行国有民办的办学体制改革。

所谓国有民办,就是把原来由国家或地方政府主办并承担大部分教育经费的高等学校,通过一定的方式转给社会上的独立法人承办经营。学校法人负有对校产保值增值和对国家培养计划保质保量完成的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实行对学校的自主管理,在招生、收费、师资聘任、专业设置、教学计划、干部任免等方面的独立决策。学校通过收取学费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维持学校的运营,从而真正成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负盈亏、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

国有民办是高校办学体制的重大改革,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找出转制的合适形式。目前来看,国有高校向民办转制可有四种形式:一是学校职工集体接办,即在举办者不变的情况下引入民办机制。在这种形式下,学校原有的机构、人员、财产等基本不变,政府逐步减少直到停止对学校的经费投入,学校通过准成本收取学费,接受社会捐助、开展社会服务,举办校办产业等方式筹集资金实现学校的正常运转。二是学校职工与外部法人联合接办,即引入新的举办者与原举办者联合办学。采取这一形式,要明晰产权,对原有校产进行清产核资、评估和产权界定,在此基础上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联合办学协议。三是改组为股份制学校。政府对学校已有的投入中以学校资产的形式而存在的部分为国家股,这一部分要掌握控股权。学校职工出资建校的部分为学校个人股。热心发展高等教育的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投入的资金为社会股。四是由外部法人接办。外部法人可以是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方式可在对原有校产进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采取租赁、托管等方式。不论采取何种形式,举办者都必须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国有民办转制的重点要放在“放小”上。“抓大放小”原指国有企业改革要“抓好大的,放活小的”。把这一概念引入高教领域,是指政府要侧重“抓大”,即重点抓好那些综合性强、基础雄厚、能代表国家水平和高校形象的大学及代表地方水平的高校,包括“211工程”的大学、国家重点大学和省属重点大学等,政府要在政策、经费上倾斜、保证。“放小”,即让那些专业通用性强,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联系紧密,自我生存能力强的单科性、工艺性高校向国有民办体制转制。“放”不是不管,主要表现在办学经费的逐渐断奶和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增大上,国家的政策、法令、规划仍在宏观上对这些学校起监督、调控和咨询作用。

国有民办是高等教育办学体制改革的有益尝试。长期以来,“皇帝女儿不愁嫁”几乎成了所有高校人根深蒂固的共同心理。高校对国家有着较强的依赖,高校内部自我发展的机制和能力十分脆弱,高校之间也没有形成浓厚的竞争氛围。国有民办的实行,将迫使这些院校调整心态,主动自觉地接受市场考验,力争通过办出自己的特色使学校在市场竞争中生存下去。

国有民办作为高校办学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将会对整个高等教育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有助于解决高等教育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面适应问题,并在这种情况下,高校对人才市场供求关系的研究,对人才市场趋势的分析、对专业结构的优化、对人才培养规格质量的提高,就有了巨大的外部压力和内在动力,从而在专业建设和学科建设中,发挥优势,突出特色,形成自己的拳头专业,使学校始终保持旺盛的生命力,在市场竞争中不断发展壮大。

有助于理顺政府和学校之间的关系,可真正把办学自办权落到实处。国有民办的改革将使政府通过大政方针、评估督导等对高校予以指导,高校则在严格遵守国家法规政策的前提下,依法自主办学,自主决定学校的机构设置、专业设置、教师聘任、工资奖励发放、招生范围和数量、教学工作的组织与指挥、办学经费的筹措与使用等。正确处理政府和高校的关系,使国有民办高校有广泛的自主权和运转灵活、科学高校的内部管理体制。

(作者单位:大连外国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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